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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谁隐瞒财产就全归对方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谁隐瞒财产,隐瞒的财产就全部归对方,法院就认定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严夫有无隐瞒其名下领某公司股份的问题。2010年4月12日,严夫与陈妻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双方共有的登记在严夫名下的中某公司30%股权以及于中某展览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所得共计300万元人民币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另特别约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条款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离婚协议》是陈妻与严夫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陈妻与严夫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条款已作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如任何一方有瞒报、虚报的,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对于严夫持有的领某公司25%的股权,该股权系年××月××日严夫受让所得,而严夫与陈妻登记结婚的时间为年××月××日,严夫在其与陈妻婚姻关系存取期间取得的领某公司25%的股权,依法属于严夫与陈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严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隐瞒其持有的领某公司25%的股权从而使得双方并未在协议上对此作出约定和分割,构成隐瞒,而王某、张某、严某1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了分割领某公司25%股权的权利,现陈妻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分割严夫名下的领某公司25%的股权,其诉请合理合法。王某、张某、严某1主张陈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知晓案涉领某公司股权,其主张与《离婚协议》载明的条款不符,如陈妻在签署协议时明确知晓且放弃分割,从常理上来说应在协议上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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