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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如何认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张静《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于如何认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比较大的帮助。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或为老人的衣食住行提供帮助,使老人的生活具有物质保障。

2、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帮助。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老人。尤其是年老体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丧失了处理能力,更应给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买粮购物、洗衣做饭、换煤气罐等。这些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琐事,但正是这些小事才构成了老年人现实生活中实际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在物质生活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但对精神生活的要求就更强烈了。老年退休后,在空闲的同时也容易被单位或过去的同事甚至自己的子女遗忘,如果是空巢家庭的老人或孤寡老人,则更容易被人们遗忘,他们有了孤独感,可能会引起一系列健康问题,所以子女或亲友的关心、陪伴,是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使其安度晚年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应将“精神上的主要抚慰”作为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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