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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不起诉离婚为前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能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以双方和好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或被视为财产赠与性质

相关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的某房屋(该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动迁所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1、男方占75%;女方占25%;(后双方并未按上述约定实际变更产权)。2、若男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进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照女方30%,男方70%分割。3、若男方不存在上述第2点情形,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女方20%,男方80%分割。

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应按财产分配协议分割涉案房屋,由女方取得30%的份额。

男方认为:同意离婚。涉案房屋系男方婚前房屋动迁所得,故系男方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协议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系由女方起草。男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女方不和男方离婚,则男方同意将涉案某房屋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非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至今未至交易中心作产权变更登记,现女方起诉离婚,故男方不同意分割涉案某房屋。

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因系动迁所得,故可能涉及当时其他安置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本次诉讼前,女方就曾起诉离婚,而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当时女方先起诉离婚,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后该案撤诉。故男方的陈述更为合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亦一致认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故男方主观上认为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附加条件就是女方不提出离婚、双方和好,即签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

注:二审中,双方和解,男方就涉案某房屋自愿补偿女方一定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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