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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用。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关某的出资期限是2026年,所以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楚债务,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森田公司欠付新笃公司货款365914.3元及相应滞纳金,判令由标配运公司对森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随后,新笃公司就此生效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经一审法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为追讨上述货款,新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标配运公司股东关某、王恩朋在认缴但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标配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某上诉认为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即便未出资,其缴纳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不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查,关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向森田公司、邓某等转账,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其已足额向标配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关某未履行对标配运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经查,标配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显示股东关某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关某作为标配运公司的股东虽未足额出资,但因公司章程所载出资期限未届满,并不能认定关某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因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并公示,除非主张破产或者解散清算,新笃公司作为标配运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其股东关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以上,一审法院判决关某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标配运公司欠付新笃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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