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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刘俊晓律师可获得联系方式)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1)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也不得按自动撤诉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成立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能成立的,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宣告婚姻无效请求不被支持,法院宣告该婚姻有效后,并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处理财产与子女权益纠纷。对于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直接按一般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坚持其关于处理财产与子女的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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