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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搜索刘俊晓律师可获得联系方式)刘律师,中共党员,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免提等手段泄露会见过程;

(二)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与会见;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损害被害人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四)除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口供以及辨认等情形外,将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

(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传递非其自知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或者向社会和其他无关人员公开、透露有碍侦查的信息;

(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禁止传递的物品;

(七)未与看守人员衔接、办理好被会见人移交,擅自离开会见室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在会见三日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经前阶段办案机关审查许可的,可以不再作重新许可。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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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天河区棠下看守所寻衅滋事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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