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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7、提供子女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子女姓名、性别、年龄,是婚生、收养还是继子女,经济是否独立,与父母的关系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育条件,夫妻分居子女随何方生活等证据材料(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可不必再提供证据)。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据材料,有工资收入的应提供工资单、工资卡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9、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及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财产有约定的,应提供约定证据;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其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如购买单据等);有存款的,应提供储蓄所名称、储蓄种类、储户姓名、帐号、金额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10、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与债权、债务人的原始借据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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