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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刘律师团队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看守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看守所拘留所减刑辩护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侨乐街石鼓岭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看守所无罪辩护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看守所了解案情律师刘俊晓,中共党员,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相应说明。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但应尊重法庭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或者出庭证人的当庭证词,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二)证言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三)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五)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的情形;

(六)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七)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八)是否注明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手指印;

(九)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第八十三条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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