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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刘律师团队 广州市荔湾区因经济能力离婚可以不给小孩抚养费吗律师广州市荔湾区对方婚前隐瞒财产离婚纠纷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律师广州市荔湾区配偶与他人同居能分到财产吗打官司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孩子归谁律师 刘俊晓,中共党员,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第一百五十条 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若一定需要保管,需要向委托人出具证据原件保管交接单,由承办律师在交接单中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贯穿调解原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诉前和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案件进程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应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方案是指,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方案的方式方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以及律师对案情的了解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一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可在诉讼前就离婚问题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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