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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但如果该负债是为购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又因夫妻关系的长期存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该负债,应按照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一方有隐匿和转移财产行为时的处理方法。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方并不知道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存在但不确知具体数额,又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对方却矢口否认。例如,家里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离婚时男方只承认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离家出走已经一年了,一年后回来提出离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赚了大钱,无法确定她在这一年内的具体工资收入。


第一百三十五条若相关动产容易灭失,或者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采取摄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保全措施以固定相关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若当事人双方拥有车辆,律师应向委托人索取行车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共有车辆的证据,并调查了解车辆有无贷款、主贷人、车主记载、贷款余额本金、车辆上于何地牌照、车辆现值等信息,并应询问目前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应向委托人询问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企业内档,打出基本信息,并应掌握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

2、公司、企业设立时的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4、公司、企业年检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5、公司股权变动情况。

6、其它应当了解的情况。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刘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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