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广州20年资深律师 。

执业证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农林下路与东风东路交汇处,同广东发展银行相邻,王府井百货对面,广东省教育厅斜对面) 公交站:羊城晚报 农林下路 犀牛路口 广东工大 东山总站。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号

1915号案原告(1931号案被告):张某东,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1915案被告(1931号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某餐饮管理(以下简称:某餐饮),地址:广州荔湾区。

投资人:。

1915号案被告(1931号案原告):广州市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食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1915案被告:,男,1961年9月生,汉族,住广州市。

某餐饮、某饮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东与某餐饮、某饮食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东委托代理人郑盛家,某餐饮、某饮食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24日,张某东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穗荔劳某案字(201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张某东与某餐饮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餐饮向张某东支付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122元;某饮食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离职原因问题,张某东、某餐饮、某饮食公司的陈述不一,且均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视为某餐饮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餐饮应向张某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工资数额,某餐饮、某饮食公司未能提供工资台账,其陈述的工资计算缺乏依据,而张某东主张除转账支付工资外,还有陆仲夏、施某转账支付工资,也未能提供证据,经审核的转账记录,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一定连续性和规律性,符合工资支付的特征,在双方均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各自主张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的转账金额为张某东的工资。经核算,张某东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元,高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7元的三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7122元(6187元×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