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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年资深律师

执业证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农林下路与东风东路交汇处,同广东发展银行相邻,王府井百货对面,广东省教育厅斜对面) 公交站:羊城晚报 农林下路 犀牛路口 广东工大 东山总站。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号

1915号案原告(1931号案被告):张某东,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1915案被告(1931号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某餐饮管理(以下简称:某餐饮),地址:广州荔湾区。

投资人:。

1915号案被告(1931号案原告):广州市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食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1915案被告:,男,1961年9月生,汉族,住广州市。

某餐饮、某饮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东与某餐饮、某饮食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东委托代理人郑盛家,某餐饮、某饮食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24日,张某东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穗荔劳某案字(201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张某东与某餐饮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餐饮向张某东支付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122元;某饮食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