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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房产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影响约定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例如,内蒙古高院认为,虽然房屋的所有权证名字为康某,因郝某与康某离婚时,将争议房屋分割给郝某所有和使用。康某在离婚之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因此担保责任影响郝某的房屋所有权。


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虽未经登记,但无善意第三人时,应认定发生物权变更效力。该说的主要理由是:首先,根据 婚姻法 第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故夫妻间财产约定无须另行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在婚姻关系内部应已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根据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故离婚协议关于不动产归属约定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其效力。后,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因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时,应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发生物权变更效力,约定所有权人为实际产权人,可以阻却执行。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4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故离婚协议设立的赠与关系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民通意见 第129条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未成年子女可以据此要求阻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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