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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诉讼中对方偷偷转移财产律师能查到吗?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离婚诉讼中的误区之: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纠正:不一定。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受到很大局限。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一方婚前付首付购房,双方婚后还贷,婚后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屋在夫 妻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给登记方,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三种,第一种该房取得登记的时候在婚后,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是该房物权登记的 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首付方及贷款人均是首付方,所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对登记方的债权,第三种是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 种方式死扣物权法,丝毫不考虑物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结婚一天就可以拿走别人半套房(房价企高的副作用);第二种方式对没有登记一方十分不公平,房价在 涨,而债权远没有这么高的升值空间;


第三种方式既考虑了物权形成的特殊性,也肯定了婚后投入的价值,更考虑了不能在形式上违反物权法(可以判给首付方、登 记方),第三种平衡利益后展示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夫妻关系存续越久,无论是否是登记方,你所能取得的房产价值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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