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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两个以上买卖合同,形成两个以上具有重叠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一房数卖”。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时期,出卖人受利益驱动,与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部分受让方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常有发生,此种情况下,起码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几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第二,数个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说认为,我国物权变动系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行为加交付或登记的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的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在没有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数个买卖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在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数个买受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各受让方均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屋只有一个,哪一份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尤其是在出卖人无能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利益冲突尤甚。实际上,对于“一物数卖”问题,现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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