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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责任与清偿责任的法律区别清算责任与清偿责任不是一回事。公司清偿责任产生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公司清偿责任的是公司本身。清算责任则是指公司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主体承担的维护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的义务,它只限于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不合法和不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范围。到了清算程序,公司所有的普通债权人都处于平等地位。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具有概括性和平等性,不能对个别债权人先行清偿债务。清算程序的较大价值就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公司而应当清算的情况之下,负有依法组织公司清算责任的主体。

(二)股东对公司未进行清算,当然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股东是否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了清算(这种清算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在清算后无论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其债务,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都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相反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了认真清算,那么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

第一,股东应当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一个社会的繁荣和富庶有赖于大量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的股东们,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股东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对股东保护非常好的制度安排。

第二,有限责任原则对股东的保护应当是有条件的。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法律只保护那些诚实经营和辛勤劳动的股东。因此,公司主体消灭后,股东认真负责地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理,对社会有一个明确的交代,经营的非常风险就不应当由股东个人独自承担。因为,债权人作为市场主体,也应当意识到市场所必然存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本身就是要求债权人承担一部分风险。相反,那些成立公司只是想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赚钱就揣到自己腰包,赔钱就远走高飞或者百般抵赖的人,法律的确没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股东多是利用公司的形式投机取巧的人。股东投资开办公司,无论结局如何都应当向社会有个交代,更何况,还涉及到许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所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