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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律师事务所经中国司法部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 , 是专业的广州婚姻律师、广州刑事律师、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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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第一律师团队 金牌状王 ) (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 , 1992 年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 李某与刘某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两年。李某委托本站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如何分割发生争议。因为,刘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刘某,刘某用自己的工资卡按期偿还按揭款。经评估,该住房现已增值购买时的1倍,刘某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代理人则认为,该房屋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分析:该房屋属刘某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为:(1)该房是刘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并且婚后取得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刘某。该房并不因刘某与李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刘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刘某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的刘某婚前个人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3)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免费电话咨询,欢迎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