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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送达查找确无下落,期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律服务范围:代理国内离婚案件,包括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夫妻共有财产 有关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处理财产分割纠纷 拟订离婚协议拟订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协议 处理其他有关婚恋和家庭关系的法律纠纷 提供离婚咨询和其他婚姻家庭问题法律咨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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