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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为保全的执行、救济与解除

1.不服行为行为保全的裁定怎么办?

咨询张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的救济方式依然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行为保全如何解除?

参照财产保全及笔者相应观点,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行为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出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的;

种类物财产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诉前行为保全实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

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

申请人撤诉的;

案件经过审理后,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的;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行为保全失去存在基础的。


广州张静律师,本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劳动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房产经济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刑事案件代理等案件,为您争取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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