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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的李欢损害赔偿的请求都能获得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特定的过错导致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才能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并且,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


我的解析

离婚四大法定重大过错: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虽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除上述四大法定重大过错外,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还有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仍可以再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但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仍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再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过错方的被告仍可以再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龙律师专注并擅长于刑事辩护和处理婚姻继承、房产、合同、劳动关系等纠纷,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秉承着“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天穗律师事务所与各级政府机关、公、检、法等系统都保持密切联系,想您所想,应您所需,为您提供优质和尊贵的法律服务,实现您合法权益的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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