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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龙律师专注并擅长于刑事辩护和处理婚姻继承、房产、合同、劳动关系等纠纷,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秉承着“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天穗律师事务所与各级政府机关、公、检、法等系统都保持密切联系,想您所想,应您所需,为您提供优质和尊贵的法律服务,实现您合法权益的大化。


遗嘱与遗嘱继承


我的咨询案例

“我和妹妹幼年丧母,父亲在汶川地震中不幸丧生。当父亲与他两个的同事一起被困在废墟之下时,他曾对身边的同事说,如果他不幸丧生,他要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我妹妹。其父亲和这两个同事被救援人员成功救出后,还将此事告诉了我和我的妹妹。但在我的父亲遇难前,他曾在公证处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在那份遗嘱中,我的父亲将他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了我和我的妹妹二人。问:如何判断遗嘱的法律效力我的父亲对他财产的处理应以哪份为准我是否还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我的解析

您父亲在危急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口头遗嘱的规定。由于口头遗嘱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我国法律对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根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当其他各种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冲突时,必须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是不合法的,否则,不得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

据此,因为您父亲在以口头方式处分其遗产之前,曾在公证机关办理过遗嘱公证,所以如无非法情形存在,应以该公证遗嘱作为您父亲遗产的处理依据。另外,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受到 继承法第十九条的限制,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您有权根据您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您父亲二分之一的遗产,若您父亲还有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应在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的前提下,将剩余财产在您与您妹妹之间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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