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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刘律师团队成立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有许多成功案例:
1、朱某某危险驾驶罪辩护缓刑成功!
2、赖某某危险驾驶案辩护缓刑成功!
3、柯某某盗窃案辩护缓刑成功!
4、马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缓刑成功!
5、陶某某抢夺案成功办理检察院不起诉!
6、甘某某组织卖淫案取保候审成功!
7、蔡某某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
8、李某某盗窃案取保候审成功!
9、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取保候审成功!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