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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办案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指定人员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转达第六条委托事项时,应同时告知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指定的人员无法联系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可在第一次会见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律师同意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应当在第一次见面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委托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委托的,律师应当制作笔录,并在三日内告知办案机关。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多次或者多个立功的,可以适当加大从宽的幅度。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与前罪间隔时间的长短、前后罪的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