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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温律师: 李某于2010年3月16日通过原告苑某的内弟刘某向苑某借款20万元用于开办煤场,陈某、杨某为担保人,约定借款利息三分,并出具“借条”一张,三人以汽车、房产作抵押,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已支付给原告自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利息共6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苑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陈某、杨某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48000元。

XX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三分,因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息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因原告主张的利息为48000元,故被告应支付的利息高数额不超过48000元(含48000元本数)。被告陈某、杨某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负连带偿还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苑某本金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总额不超过48000元,含48000元本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陈某、杨某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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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温律师: 温德民律师系广东知名法学院校双学士优秀毕业生,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德民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2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近几年,一直兼任广州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更在2013年被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温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系经司法部备案、广东省司法厅批准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拥有良好办公场所的综合性型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本所现有律师二十几名,大部分执业律师具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数名律师更是具有副教授、仲裁员等称号,还有的律师曾在省委、省政府、法院、检察院、工商局等政府机关任职,各律师工作重点突出、各有所长、分工合作,长期业务客户遍及泛珠三角等区域,。本所律师服务的责任精神、质量水准与取得的成效均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肯定和嘉许,客户满意度高达99%以上。本所全体律师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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