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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温律师: 案例: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周某一记耳光使庞某右耳失聪,属于殴打性质的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的庞某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婚姻法解释一 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所以,庞某的医药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都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庞某提出赔偿请求,但未提出离婚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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