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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想与他离婚,他一直不同意,我便搬了出来,至今已分居五年,现在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五年中我们各自所挣的财产是不是归各自所有?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上,你与你丈夫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你们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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