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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邹强律师,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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